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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

来源:城市建筑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1-10-16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综合利用,维护市容管理秩序,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山西省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综合利用,维护市容管理秩序,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山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概念解释】本条例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

第四条 【管理原则】建筑垃圾处置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治理和资源化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建筑垃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建设用地、财政资金等方面支持建筑垃圾处置和综合利用。

第六条 【部门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公安机关、生态环境、行政审批、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七条 【扶持政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优惠政策,扶持和发展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支持对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研究开发与转化应用。

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 【源头减量】临时建筑以及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办公、居住用房应当采用周转式活动房,工地临时围挡应当采用装配式可重复使用的材料。

鼓励推广装配式建筑、全装修房、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等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促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

第九条 【表彰奖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科技研究、产品开发、再生产品示范推广以及处置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建筑垃圾产生、收运和处置

第十条 【产生要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其他垃圾或者废物混合堆放、处置。

建设工程在项目立项、规划设计和施工管理阶段,应当采取有利于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循环利用的措施。

第十一条 【产生备案】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于开工前报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因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险情、灾情消除后三日内报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垃圾清运】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交由经核准的运输经营者清运,并签订运输合同。

第十三条 【个人清运】单位零星施工或者临街门店、个人住宅装修、装饰、修缮房屋等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分类装袋,并堆放到指定地点,交由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者清运。社区、物业等组织负责指定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并协调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者清运。

第十四条 【运输核准】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实行一车一证。

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二)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者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装卸记录仪以及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三)具备符合条件的驾驶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营运、安全、质量、保养、管理等制度。

第十五条 【运输规定】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书和道路通行证;

(二)做到车辆冲洗、车容整洁、密闭运输、规范运营,不得沿途泄漏、抛撒,禁止车轮、车厢外侧带泥行驶;


文章来源:《城市建筑》 网址: http://www.csjzbjb.cn/zonghexinwen/2021/1016/18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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