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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市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反思与倡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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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一、《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与两大中心任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作为我国首部语言文字专项法律,2000年10月31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同日以
一、《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与两大中心任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作为我国首部语言文字专项法律,2000年10月31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同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七号主席令签发颁布,2001年1月1日起实施。这部专项法律共四章28条:第一章总则,介绍制定目的;第二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规定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适用范围以及可以使用方言和异体字、繁体字的相关情形;第三章管理和监督,规定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地方政府的责任分配以及对违反本法的个人和单位的各种处置办法;第四章附则,明确了施行时间。“根据《宪法》制定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我国第一部语言文字方面的专项法律,它体现了国家的语言文字方针、政策,科学地总结了我国建国五十多年来语言文字工作的成功经验,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地位,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做出了规定。”[1]《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颁布与实施是我国语文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它标志着我国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有法可依,覆盖了我国三个“五年计划”,为我国语言文字规范化提供了法律保障。
早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颁布前的1997年12月,全国语言文字工作会议在主报告中就明确要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审议通过后,各地要及时出台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2000年2月,《教育部关于印发〈一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操作办法〉的通知》中明确了一类城市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评估范围为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计划单列市等的城区部分,涉及的领域有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媒体、主要的公共服务行业。评估内容为《一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试行)规定的指标项,即语言文字管理工作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情况。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对直辖市的评估认定;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对本辖区的省会、自治区首府、计划单列市的评估认定;一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自我检查评估工作。《一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试行)中也有相关的指标项和分值:法制建设——有针对本地语言文字应用实际颁布的地方法规、规章(占4分)。有贯彻法律的实施办法(占3分)。2000年11月,中宣部、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教育部、司法部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等五部委发出《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通知》,要求“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实施办法或语言文字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逐步把语言文字工作全面纳入法制轨道。”2001年1月,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出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学习读本》。[2]2001年7月出台的《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十五”计划》明确要求修改、制定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相配套的一系列法规、规章,使语言文字法律体系进一步健全、完善。2003年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还专门为《实施办法》的制定提供了基本法则、具体原则、政策、适用范围、主要调整对象、主要内容和依据。[3]
国家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可以归纳为两大中心任务:一是配套出台《实施办法》。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由地方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实施办法》是地方性法规,由地方政府以政府令形式发布的《实施办法》是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的区别,主要看发布的主体。国家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多次明确提出要求,各一类城市配套出台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二是在一至三类城市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评估。一类城市是指直辖市、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的城区部分。二类城市指地级市城区、地区行署所在地城区、一类城市所辖地级郊区(县)政府所在城镇。三类城市指县级市城区、县和一类、二类城市所辖县级郊区(县)政府所在城镇。[4]一至三类城市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评估领域涉及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媒体等公共服务行业。
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与《实施办法》
目前,各一类城市先后出台了《实施办法》(见表1),这些《实施办法》作为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结合了本地实际,使本地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有法可依。
表1 《实施办法》定性情况表一类城市 一类城市《实施办法》名称 地方性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若干规定》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天津市 《天津市语言文字社会应用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上海市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重庆市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河北省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石家庄市 采用本省《办法》山西省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太原市 采用本省《办法》及《太原市社会用字管理办法》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辽宁省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沈阳市 采用本省《规定》吉林省 《吉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 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长春市 采用本省《条例》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汉语言文字应用管理条例》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哈尔滨市 采用本省《条例》江苏省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南京市 采用本省《办法》浙江省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杭州市 采用本省《办法》安徽省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合肥市 采用本省《办法》福建省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福州市 采用本省《办法》
文章来源:《城市建筑》 网址: http://www.csjzbjb.cn/qikandaodu/2020/0909/7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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